政策汇编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表日期:2019-08-26 14:29:04 【返回】


1.简介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厦门火炬高新区”)创建于1990年,是全国首批国家级高新区,也是全国三个以“火炬”冠名的国家高新区之一。先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等“国字号”牌子,是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核心区。

立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厦门火炬高新区坚持跨岛发展,建成了包括火炬湖里园、厦门软件园(一、二、三期)、厦门科技创新园、火炬(翔安)产业区、厦门创新创业园、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在内的“一区多园”产业发展大平台。重点发展壮大了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电力电器、软件与信息服务、集成电路、LED等产业链(群),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新材料、新能源和数字文化创意等新兴特色产业链(群),成为福建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聚集各类企业6000多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近800家,占厦门近五成。建设各类创新平台100多个,其中国家级孵化器3个、国家级众创空间18个。

厦门火炬高新区以占厦门1%的土地面积,实现厦门41%工业总产值,成为厦门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和对台产业合作的重要载体。作为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单位,园区每平方公里土地创造出163亿元的工业产值,高新技术产业营收占园区工业总营收比重达85%以上。目前,厦门火炬高新区综合实力稳步增强,综合实力在全国168个国家高新区中位列第15位;软件园区成长性指标居全国第一;光电显示产业发展质量评价排名全国第一。

厦门火炬高新区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大力抓招商促发展,加快构建区域科创中心核心区,加快打造现代化、国际化高新园区,确保在全市高新产业发展中起带动引领作用,勇当建设高素质创新创业之城主力军。

2.入园条件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新技术企业;

(二)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项目;

(三)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或者项目;

(四)为高新区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项目。

软件园三期:更集中于软件研发产业和动漫产业。

3.申办程序

企业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取经营场所--网上申请核准获得批文(网上申请途径:登陆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官网--点击“网上办事”--点击“企业或项目入区核准”登陆填写相关信息)--工商办理登记获得执照。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高新区内新设内(外)资企业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材料凭证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入区申请书

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公司新章程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研发楼出租申请报告

企业资质证明或市级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出具的推荐信

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生产型企业提供,涉及轻污染如电镀、化工等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危化品需征询安检部门)

2)内(外)资企业迁入高新区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材料凭证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入区申请书

最高权力机构决议

公司新章程

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研发楼出租申请报告(原件)

企业资质证明或市级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出具的推荐信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生产型企业提供,涉及轻污染如电镀、化工等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危化品需征询安检部门)

3)高新区内(外)资企业经营场所变更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材料凭证

申请报告(模板后附)

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研发楼出租申请报告(原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资质证明或市级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出具的推荐信

4)高新区内(外)资企业经营项目变更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材料凭证

申请报告(模板后附)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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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策优惠

4.1人才政策

15616830094.11《厦门火炬高新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厦高管〔2018171

发布发文时间:20181112

有效期:5


适用行业:依托互联网,以信息、技术、知识等为主导要素,优化重组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提升经济效益的新兴经济业态。互联网企业,是指以互联网建设、运行、应用为主要业态的企业。

具体内容:

一、实施人才创业项目储备计划

  将归国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纳入高新区人才创业项目储备计划给予扶持。

  (一)资金扶持

  1.对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归国留学人员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归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千人计划”人才(非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对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名)及以上的创业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国家部委主办或指导的双创赛事。

  (二)场所扶持

按照人才项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150平方米,岛外最高4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优惠,优惠标准为: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80%交纳租金,优惠期限为3年。

二、实施创业人才提升计划

  加大对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培育力度,积极推动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一)对市“双百计划”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加大培育力度

  1.对新入选或新落户高新区的A+类、A类、B类创业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可获得的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额(含海外高层次人才补助资金)的30%,给予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2.对已获得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且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达100万元或近3年销售额累计达300万元的高新区内市“双百计划”创业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已获得的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额(含海外高层次人才补助资金)60%,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配套。

(二)对高新区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的市“双百计划”人才加大扶持力度。

1.资金扶持。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的,参照市“双百计划”A+类创业人才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2.场所扶持。自入选文件发布的下一季度起,按照人才项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500平方米或岛外最高10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5年内免交租金。

申请程序:

人才及其创办企业申请扶持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人才创业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定位,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二)人才本人及创业项目均未享受过国内其他地市的同类人才扶持政策或资金支持;

  (三)人才创业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人才本人或团队,与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无任何权属纠纷;

  (四)人才本人应作为项目负责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占股比原则上不低于20%(现金出资,不含技术入股),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技术带头人;

  (五)企业应在高新区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以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且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良好;

  (六)企业已投入的运营费用达到其可获得的创业扶持资金金额的一半;

  (七)企业中正式员工不少于5人,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应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50%

  归国留学人员除以上条件外,还须取得厦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且于20181月以前未享受《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厦科联〔201256号)扶持政策。20181月以后,获得市级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低于20万元的,高新区给予最高20万元(非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最高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补差支持。

  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创业场所扶持。


15616830584.12《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号:厦高管〔2017184

发布时间:201798

有效期:自201811日起实施,有效期2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具体内容:

  第十条  给予企业骨干人才住房补贴

  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25万元(含)且低于40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补贴: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实际租金给予租房补贴,且每月租房补贴不超过3000元,连续补贴三年;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3000元,连续补贴五年。

  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高于15万元(含)且低于25万元(不含)的骨干人才,且没有享受厦门市、高新区相关福利和住房补贴政策的,按以下方式补贴:在厦门市租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厦门市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按实际租金给予租房补贴,且每月租房补贴不超过2000元,连续补贴三年;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2000元,连续补贴五年。

  符合本条规定的人才,可选择先享受租房补贴,再享受购房贷款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合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给予企业新员工生活补贴。

  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的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毕业生(本科及以上),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第十二条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第九、十、十一条中的一条。相关人才因申报条件变化而适用不同条款的,自薪资变更当月起,享受新的对应条款,已享受原条款时长计入新条款总时长;相关人才在企业间流动的,由新企业为其申报自入职月份起的相关条款,在原企业享受相关条款时长和享受政策中断时长均计入新条款总时长。

  第十、十一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当月达到15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当月。第九、十、十一条所列“连续补贴三年/五年”,是指连续的三/五个自然年度,到最后一个自然年度的12月份终止。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新区第九、十、十一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中所有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因个人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80%。若企业可申报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由企业在限额范围内自行协调各相关人才的具体奖励和补贴额度,再进行申报。

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高新区将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及时上报高新区。

4.2补贴政策

15616831004.21《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54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具体内容:

(一)扶持时间计算

1.已落户火炬高新区的“双百计划”人才项目从入选文件发布的下一季度起计算,5年内给予租金扶持。

2.新落户的“双百计划”人才项目从企业与火炬高新区签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扶持市“双百计划”人才创业发展协议书》的次月起计算,5年内给予租金扶持。

(二)扶持场所面积

1.创业AB类项目,按实际租用面积最高可享受岛内200平方米或岛外500平方米场所租金扶持。

2.创业C类项目,按实际租用面积最高可享受岛内150平方米或岛外400平方米场所租金扶持。

3.对实际到资额大、技术国际国内领先的企业,如需增加扶持面积,由企业提出申请,火炬高新区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三)扶持方式

租用火炬高新区财政或委属国有企业所属房产作为创业场所的,在其所享受的场所扶持面积范围内免交租金;租用其他创业场所,且工商注册及税收登记在火炬高新区的,按照“先租后补”的方式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同类火炬高新区财政所属房产租金基准价(由火炬高新区定期发布)标准执行;购买或自建厂房的原则上不予扶持。

申请程序:

二、申请租金补贴办法

(一)符合创业场所租金补贴条件的“双百计划”企业,应向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园区管理单位统一向管委会提出兑现意见,由管委会组织人事处牵头办理相关手续,于每年1月、7月分别兑现一次。

(二)申请补贴需提供创业场所租用合同及场租发票复印件。5年租金补贴期内如场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材料,在下一次兑现时调整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予补差额。

三、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场所扶持的“双百计划”人才项目,场所面积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双百计划”人才项目享受租金扶持应与火炬高新区签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扶持市“双百计划”人才创业发展协议书》。

五、“双百计划”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立即终止享受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其中有(三)、(四)、(五)、(六)情形的,将向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其不良信用记录:

(一)“双百计划”人才项目停止运营的;

(二)“双百计划”人才退出其创办企业的;

(三)违反《厦门火炬高新区扶持市“双百计划”人才创业发展协议书》规定条款的;

(四)存在恶意拖欠房租及相关费用行为的;

(五)创业场所部分或全部转借、转租他人使用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5616831374.22《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石墨烯等先进碳材料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厦高管〔2018150

发布时间:2018912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适用条件: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且经高新区管委会指定第三方机构认定,从事以石墨烯、富勒烯、碳纳米管和碳纤维复合材料等为代表的先进碳材料开发、应用及产业化企业(以下简称“先进碳材料企业”)。

具体内容:

  第三章  鼓励骨干龙头企业引进及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  对连续三年年销售收入均超过5000万元、在高新区落地且注册资本大于200万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按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和1亿元的先进碳材料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入驻高新区且固定资产投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按其平均电费超过0.4元部分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高新区企业采购并使用由高新区先进碳材料企业所研发生产的新型应用产品,可按照其年度实际采购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创新研发

  第十条  对企业设立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按其实际研发与仪器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高新区先进碳材料企业使用火炬石墨烯新材料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在平台开放后的前三年可按仪器使用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五章  支持高端人才项目引进和企业引才用才

  第十二条  对由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最高奖获得者及相同层次的顶尖人才或领军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高新区创新创业,且该人才或人才团队持有股份不低于20%,在公司成立落户高新区后可按照厦门市“双百计划”A类扶持政策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对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总额高于8万元(含)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可按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额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奖励期三年。


15616831684.2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厦高管〔2018216

发布时间:2019111

有效期:5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关系归属高新区,并被纳入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高新区设立“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列入高新区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补助或奖励企业改制上市及其工作经费。

具体内容:

第三章 实施政策扶持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上市后备企业自股改完成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区级留成比股改前一年度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款和市区其他与税收挂钩的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市后备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报上市办备案后,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  支持企业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被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自企业上市当年起五年内,给予企业高管(包括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生活津贴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实际缴纳个税在高新区区级留成部分。

对高管股权转让缴纳个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个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一半

企业同时符合本条款和市区其他与税收挂钩的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支持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企业在总部注册于厦门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展示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千元;在“融资交易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上市公司返程投资。

对获得市级上市融资奖励或返程投资奖励的上市公司,给予1:1配套奖励。


15616831964.24《概述: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促进技术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厦高管〔201950

发布时间:201943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适用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均可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或已在高新区注册成立专门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全资子公司;

  2.具备提供在线技术转移全流程服务能力和体系,包括技术需求征集分析,撮合对接,在线评估定价,在线技术合同签约,在线技术合同履行,项目落地成效跟踪与分析等;

  3.运营规范且服务实力突出,近两年已成功促成50项以上(含)技术交易。

具体内容:

第四章  技术交易补助

第八条  对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实现技术交易的高新区企业(买方),按每个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4%、单个项目最高25万元给予技术交易补助。

若技术交易项目已获得市级关于技术交易的相关扶持,则不再享受本政策上述补助,高新区按市级扶持资金的40%给予高新区企业(买方)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2万元。

每家企业(买方)每自然年度获得的上述技术交易补助和配套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含)。

第九条  对“火炬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按每个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2%、单个项目最高12万元给予运营补助。

每个平台运营单位每自然年度获得的此类补助累计不超过 500万元(含)。

第五章  技术转化奖励

 第十条  对实现商品化或在相关产品上得到运用,且在技术交易签约之日(以在“火炬技术交易平台”上签约日期为准,下同)起三年内累计销售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交易项目,在上述补助或配套支持的基础上,再按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交易企业(买方)和“火炬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技术转化奖励。

 第十一条  对企业(买方),按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6%、单个项目最高35万元给予技术转化奖励,每家企业(买方)每自然年度获得的上述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80万元(含)。对“火炬技术交易平台”运营单位,按每个实现转化的技术交易项目实际履行金额的3%、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给予技术转化奖励,每个平台运营单位每自然年度获得的此类奖励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含)。


15616832234.25《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号:厦高管〔201912

发布时间:2019122

有效期:自20191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适用条件: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企业和单位。

具体内容:

对获得“火炬瞪羚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15616835834.26《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推进工业企业智能制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号:厦高管〔201871 

发布时间:2018611

有效期:自2018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适用条件: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和税务关系均归属在高新区,当年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业企业,其所申请项目均须经高新区备案。

具体内容:

第四条 鼓励企业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1.对获得市级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政策支持的项目,可按照市、区两级的补助总额不超过该项目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足。

2.对设备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获得市级政策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高新区可按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0%予以支持,设备补助可按项目进度申请兑现。

3.对每年设备投资超过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以“一企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支持银行贷款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新购设备技术改造类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且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家企业每年项目贷款贴息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融资租赁扩大技术改造及智能化改造。

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实施技术改造或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租赁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且年贴息金额不超过设备融资租赁本金的4%(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家企业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示范引领。

对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智能制造相关奖励的企业,可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属于国家级且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可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2)属于省市级且具有示范性意义的,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3)同一企业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

第三章  配套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无尘车间建造。

对建造无尘车间投入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无尘车间的洁净等级,对千级、百级及以上等级的无尘室,可给予造价20% 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货梯改造。

鼓励园区企业为提高货物运输效率,对投资新建、续建或改建的单幢厂房实施货梯改造。当厂房建筑面积达到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内且层数达到4层以上,对新增货梯且未获得市级货梯补助的企业,可按购买货梯实际金额的3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首台(套)推广。

1.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推广应用,对属于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的,分别可按当年度获得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对高新区其它企业首购区内企业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智能制造装备的,可按照购买合同价格的10%一次性给予区内买方企业补贴,单家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的园区企业,可按当年度获得市级的保费资助金额的100%予以配套扶持,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请程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安排使用:

(一)区科信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编制《申报指南》并在区政府及科信局网站公布。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由纳税所属街道初审,区科信局、财政局复审,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区科信局提出申请,由区科信局行文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15616836304.27《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税收信用贷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号:厦高管〔201866 

发布时间:2018510

有效期:3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适用行业: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厦门火炬高新区,上年度税收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且无不良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按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具体内容:

第七条 高新区对利用税收信用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予以一定扶持。

  1.给予企业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按综合费率的6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0%

  2.给予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按银行贷款利息的2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利用税收信用贷款获得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若符合高新区其他贷款贴息政策的,须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4.3综合支持

15616836664.31《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落实厦门软件园内软件企业用电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8

有效期:至20201231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适用条件:纳入我区统计的规上工业企业

具体内容:

第二条 增产奖励

  (一)奖励对象:纳入我区统计的规上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对企业2018-2020年度完成工业产值的累计同比增量部分给予5‰的奖励,封顶100万元。

(三)同一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结构基本一致的多家企业合并计算,以增产最多的公司为申报主体。

第三条 增资奖励

  (一)奖励对象:工业投资项目纳入我区统计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对2018-2020年度完成工业投资额5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奖励3万元;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市级奖励办法。

  (三)同一企业多个工业投资项目合并计算。

第四条 以上奖励金的10%作为统计专项经费使用,可用于企业统计工作经费和统计人员奖励金发放。

申请程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单位向纳税或纳统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由街道初审,区科信局复审,经区财政局核准资金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15616837004.32《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厦高管〔2018176

发布时间:2018116

有效期:至2020430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适用条件:

  (一)工商、税务关系均归属厦门火炬高新区;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200万元(含)的企业,或申报时在厦注册未满三年的初创企业。

具体内容:

  第六条 火炬创新券受理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应为厦门市内的服务提供方,火炬创新券仅适用于受理单位向企业提供以下七类创新服务:

  (一)金融服务:投资和融资的咨询和委托办理;新三板挂牌相关事项的咨询和委托办理;IPO项目(含海外)的咨询和委托办理;并购交易的咨询和委托办理等;

  (二)人才服务:中高端人才猎头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专业职称及证书培训;技术与管理培训等;

  (三)技术创新与质量服务:与企业主营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服务;质量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等;

  (四)法律服务: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专项服务(新三板、私募基金、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

  (五)会计服务:会计代理;高企申报、新三板申报、IPO等专项审计等;

  (六)知识产权服务:发明专利代理(含国际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代理、知识产权贯标、科技情报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咨询、专利战略布局及实施、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

(七)管理咨询服务:企业战略管理及制度设计咨询、创新研发管理咨询、工艺流程优化咨询、技术研发流程优化咨询、品牌策划、营销推广、战略规划等。


15616837394.33《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号:厦高管〔2017184

发布时间:201798

有效期:自201811日起实施,有效期2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具体内容:

第四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以下两类企业给予补贴:(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5%(含)以上;(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且企业上一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

  补贴方式和额度为:按照企业实际获得《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研发费用补助的金额,给予企业60%的配套补贴(含市级政策中由高新区承担的部分)。本条奖励与企业所在行政区相关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本条奖励与企业所在行政区相关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请和维护专利。

  对专利权人为高新区企业且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欧及PCT发明专利等),在获得《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的资助后,给予对应专利权人企业每个专利资助总金额的50%作为一次性配套奖励。每件外国(地区)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

  对专利权人为高新区企业且截至申报本项补贴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发明专利(包括中、美、日、欧及PCT发明专利等),给予对应专利权人企业每个专利上一年度维护年费金额的40%作为补贴。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上述两项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对企业上一年度新获批的各类、各级研发机构,在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财政资助后,按下表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类型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差额。


15620391634.3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双百计划”创业项目落地的实施意见》

文件号:厦高管〔2015138 

发布时间:20151218

有效期:自20158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布机关: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具体内容:

二、政策扶持

  (一)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火炬高新区内的“双百计划”创业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其获得的创业扶持资金1:1给予配套,区级财政承担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二)实施人才激励政策。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按照A类创业项目(包括海外高层次人才)扶持资金标准给予补差奖励,区级财政承担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三)加强人才生活配套保障。“双百计划”创业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超过3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火炬高新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三、创业扶持资金适用对象

  火炬高新区内企业已获得“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火炬高新区创业扶持资金配套:

  (一)“双百计划”创业项目落户2年以上,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企业当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或近3年销售额累计300万元以上(企业销售额以“增值税纳税申请表”中的“应税销售额”为准);

  (三)企业实际运营的“双百计划”项目进展情况良好,创新成果显著、具有较好的市场拓展前景,市场竞争优势明显;

(四)严格按照《厦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双百计划”资助资金拨付补充规定》(厦委组[2014]113号)文件规定使用创业扶持资金。

申请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火炬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组织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火炬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兑现相关政策。


15616838134.35《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9

有效期:有效期至20191231日。

发布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适用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统计归属集美区或实际入驻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行业领域属于以下之一:

1)信息安全:包括基础类安全产品、终端与数字内容安全产品、网络与编辑安全产品、专业安全产品、安全测试评估与服务产品、安全管理产品等。

2)数字创意:数字内容制作与处理服务、在线娱乐平台、动漫、游戏、数字化文学、影视、音乐等多媒体平台、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

3)电子商务:自主开发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与支撑服务等。

4)智慧城市及行业应用:为医疗、交通、金融、安防、消费、能源、环保、旅游等行业提供智慧化解决方案和应用软件开发。

5)集成电路设计:各种集成电路的研发设计服务。

6)移动互联:面向移动终端开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

7)物联网、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物联网传感技术与传感器、物联网网络与传输、物联网应用与平台;工业自动化、智能设备;机器人设计与研发、智能服务等。

8)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数据识别与获取、数据的归集与分析、数据的终端与应用;云储存、云计算、云安全;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及运算平台、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应用等。

9)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仅限注册且运营在软件园三期):金融、法律、会计、人才、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

3.申报企业须遵守园区管理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园区各项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具体内容:

(一)贡献奖励

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自当年起五年内,前两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6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四年,企业年营业收入总额未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二)入驻补贴

经入园审核且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实际装修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购房企业须在交房之日起一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租房企业须在租房之日起半年之内完成装修和入驻办公。同一研发办公场所只能给予一次补贴。

(三)发展奖励

1.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3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上述两条所指“首次达到”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集美区,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相应额度;(2)企业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相应额度。不包括以下情形:企业上一年度之前已注册在集美区,且上一年度之前营业收入已达到相应的额度。

3.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3000万元(含)低于1亿元,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亿元(含),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注册在集美区的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按100%计算。

(四)人才奖励与补贴

1.高级人才奖励。对企业所聘用的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40万元(含)的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因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2.骨干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25万元(含)低于40万元的骨干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贴:(1)给予每月3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2)若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且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3500元,连续补贴五年。

3.产业人才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上一年度实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前)高于15万元(含)低于25万元的产业人才,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补贴:(1)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2)若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144平米及以下)且正在偿还购房贷款的,给予每个月实缴购房贷款还款额45%的购房贷款补贴,每月购房贷款补贴不超过2500元,连续补贴五年。

符合上述第23条规定的人才,可选择先享受生活补贴,再享受购房贷款补贴,但不得同时享受,合计补贴不超过五年。

4.新员工补贴。对企业上一年度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属教育部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的,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同一人才同一时间最多仅能享受以上四条中的一条。相关人才因申报条件变化而适用不同条款的,自薪资变更当月起,享受新的对应条款,已享受原条款时长计入新条款总时长;相关人才在企业间流动的,由新企业为其申报自入职月份起的相关条款,在原企业享受相关条款时长和享受政策中断时长均计入新条款总时长。

上述第234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当月达到15天(含)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不计当月。

上述四条所列“连续补贴三年/五年”,是指连续的三/五个自然年度,到最后一个自然年度的12月份终止。

每家企业当年获得以上四条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不超过当年该企业中所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个人所得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两倍。若企业可申报人才奖励和补贴的总额超过上述限额的,由企业在限额范围内自行协调各相关人才的具体奖励和补贴额度,再进行申报。

相关奖励和补贴由企业于次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资金将拨付到企业,企业须在资金到账后两个月内拨转至相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

(五)研发补贴

企业研发奖励。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2%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的30%,且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条款与市级研发补贴政策。

(六)品牌奖励

1.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360万元奖励。

2.企业上一年度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获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已获证的未享受过集美区级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

3.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七)参展补贴

企业上一年度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条 对于重大项目,或是产业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较强前瞻性、产品能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研究开发项目需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第五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集美区或火炬高新区的其他扶持政策,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对获得上级政府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每一年度的补贴于次年申请。

第六条 奖励项目的受理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工商、税务登记在软件园三期的企业,其相关奖励由火炬管委会于次年统一受理,两区共同审核,火炬管委会统一兑付,每年年终由双方财政通过体制结算,两区各承担50%;其他企业由集美区受理、兑付。

第七条 集美区未注册在软件园三期的企业,上述政策条款中涉及到“对两区财政实际贡献”按对集美区财政实际贡献计算。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九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承诺自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10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含软件园三期),否则返还全部奖励金。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集美区经信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软件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1231日。201811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依据本办法执行。2018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2019年申报相关奖励、补助;2019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2020年申报相关奖励、补助。

5. 联系方式

内 设 机 构

联 系 电 话

信 箱

办公室

0592-5380027

hjbgs@xm.gov.cn

创新创业处

0592-5380085

fxhong@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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