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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型,员工拒绝,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发表日期:2020-09-02 11:05:45 【返回】

钧叔今天来给大家解析一个实际案例中公司转型,员工拒绝接受安排,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此案件一波三折,经历了仲裁,一审和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员工的诉讼请求。


钧叔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来帮助企业理清企业转型过程中,怎么样的员工安排方案才是最合理合法合情的,话不多说,先看案情。



【案情概要

A公司是一个主要以生产运动手套为主的公司,2018年10月8日国庆长假结束,潘某等员工上班时发现A公司的原材料及部分机台已搬走,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2天后,A公司向全体员工发布公告,称公司将转型做包袋,为员工制定三套方案以供选择
方案一:留在A公司由手套改为做包袋,薪水方式为计件,前三个月公司补贴800元/月。方案二:可前往B公司上班,薪水方式为计件,工龄可以加上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享受B公司的福利,保底薪资为3000元/月。方案三:可前往C公司上班,薪水方式为计件,加班在计件基础上加2元/小时,员工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未正式工作期间,仍要按公司规定打卡。未打卡的员工按旷工论处,公司根据考勤情况发放基本薪资。
2018年10月31日,A公司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告,称公司自2018年5月份以来,连续亏损至少20万元/月,公司决定转型做包袋,开始整理设备及清理废旧材料,以便确保2018年11起正式生产。改做包袋期间按底薪加计件的方式计算薪酬,在前三个月员工不熟练的情况下,额外补贴800元/月。
2018年11月22日,A公司在公司公告栏张贴《公司搬迁公告》,称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于2018年11月25日起搬迁到新地址办公(离老地址不超过3公里)。
在此期间(2018年10月26日),员工潘某等27人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自2018年11月1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事实?

【判决结果】

劳动仲裁结果:驳回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一审判决: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支持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二审判决:一审判决A公司向员工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当,改判驳回员工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与建议】

本案争议系因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产品转型而引发。进行产品转型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在产品转型过程中,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A公司在决定产品转型过程中,搬出原有机台设备和原料是为了生产新的产品作准备。员工潘某主张A公司实际上是要停产,并有意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员工潘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其提起本案劳动仲裁前A公司已决定关停公司。
A公司的方案一,前三个月公司补贴800元/月,产品转型原生产手套改为包袋,但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并未改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实行计时工资制,该方案变更工资计算方式为“薪水方式为计件”,即实行计件工资制。采用新的工资计算方式,在新生产线初期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针对劳动者可能存在不熟练需要一定过渡期的情况,A公司明确规定了3个月过渡期并且每月另行补助800元。
A公司决定进行产品转型并提出三种选择方案,但员工潘某等劳动者并未实际做出选择,未按任何一种方案实际履行即提起本案劳动仲裁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按照第一种方案履行计件工资制,员工潘某的实际工资水平会有不合理的降低。
关于产品转型后的工作地点,A公司后实际搬迁地址与原地址相距很近,并不会实际影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综上分析,A公司在决定产品转型过程中为劳动者提供了较为合理的可选方案,员工潘某现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A公司无法为员工潘某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在员工潘某未能证明A公司无法为其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员工潘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因此,案件败诉的结果在所难免。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发展的需要进行生产转型或者搬迁公司经营地址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不管是公司的生产转型,或者是公司的搬迁,均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的范围,无需征得员工的同意,大家基本都没有异议。
但是,在公司决定转型或搬迁之后,员工拒绝,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不同的答案。我们认为,公司转型或者搬迁如果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则员工拒绝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转型或者搬迁如果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则员工拒绝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争议中,A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产品转型,但实施产品转型的过程中,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工作报酬虽有调整,但公司支付相应的补贴,未能证明会发生薪酬减少的结果。
那么,可以认为,在此次的产品转型过程中,劳动合同约定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员工拒绝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这里也提到了办公地点的搬迁。那么,哪些搬迁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员工拒绝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哪些搬迁如果属于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员工拒绝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先喝杯茶,且听钧叔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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