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背景
小A找到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小懿,想咨询下自己的保证责任。
因此原则上在法院判决张三还款,且张三的财产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还还不上借款前,小A均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替张三还款)。
小懿:结合本案情况,如果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李四有权直接找保证人要求还款:1、张三下落不明,且他没有财产可以用来偿还李四;2、即使张三愿意还款,但李四能够证明张三的财产已经不足偿还全部债务,或者已经丧失还债能力的;3、保证人书面放弃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
同时,如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超过三年,小A也可以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敲黑板!重点来咯~
3、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否则对债务人、保证人均不发生效力。同时,建议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送达,并做好存证,避免后续争议。
(1)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届满;
(3)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4)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保证人同意转移债务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5)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除上述通用情形外,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以下特别情形也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除法定情形外,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2)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综合以上,《民法典》生效后,对于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的影响都非常巨大,为了防患于未然,很多相关合同需要尽早进行补充约定,有疑问欢迎联系懿茂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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