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在决定录用员工的时候,会给员工发《录用通知》,发了《录用通知》后公司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导致又不录用该员工了,结果员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来看看。
【案例解析】
2019年3月18日,某科技公司通过人事专员秦某微信发《录用通知》给到宋某,内容如下:请您于4月15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您的工资为每月13000元,试用期发放工资的80%。判决结果:科技公司应赔偿宋某三个月预期工资损失。
【律师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企业向员工发送《录取通知》,让员工基于该通知辞去原来的工作岗位,后企业又不守承诺未能提供员工《录取通知》约定的岗位和薪酬,因此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考虑到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除了包括为缔约合同所直接受有的损失,还应包括由于对方的过失而造成的订约机会丧失而受有的损失。本案考虑到科技公司所承诺的月工资标准,乘以宋某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作为科技公司最终所应赔偿的数额。因此,宋某请求参照某科技公司承诺的月工资标准计算三个月的收入损失,该损失在科技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
【实操建议】
1、非是企业重要岗位,不以书面形式发送《录用通知》;
2、对于需要体检的岗位,先提交体检结构后再发送《录用通知》;
3、发送《录用通知》前让律师对文本内容进行把关,特别是关于薪酬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约定、通知生效/失效约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