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王入职厦门某科技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转正后工资为10000元。后,双方实际履行了3个月的试用期,现小王以公司试用违法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4000元以及赔偿金20000元,是否可行?
回答
可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本案中小张与科技公司可约定的试用期最长可以为1个月。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则超过期限的部分的试用期不成立,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科技公司及时改正。同时,超过期限的部分(2个月)小张和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因此小张有权要求公司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2个月*(10000-8000)元】,另外再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就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个月*10000元】。
作者:黄桑琰| 责编: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