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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懿茂分享】员工“竞业”,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发表日期:2019-01-04 10:09:12 【返回】

最近有HR问我,“陈律师,我们已经离职的员工,和我们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现在跑到我们的竞争对手那里挖我们的客户。我们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结果他说我们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所以他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员工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我们认为
无论双方签署的协议中是否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是否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都不发生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七、八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约定或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依法进行主张,但在竞业限

协议被解除前,劳动者并不因此免除约定的竞业限制履行义务。

因此,劳动者必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除非用人单位明确放弃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劳动者申请仲裁及诉讼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且已经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支持。

参考案例  ”


案例一
案号:(2016)沪01民终4658号
上诉人:李磊
被上诉人:火球(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火球公司并没有明确放弃要求李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李磊在签署雇佣终止证明时明确其已遵守《保密信息、发明转让及不竞争协议》中的所有条款。虽然火球公司未

及时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这不影响李磊的竞业限制义务,李磊也未申请仲裁及诉讼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李磊关于其根本不存在于离职后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
案号:(2017)沪01民终9789号
上诉人: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罗钧鼎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七、八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约定或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依法进行主张,但在

竞业限制协议被解除前,劳动者并不因此免除约定的竞业限制履行义务。由此,即便罗钧鼎认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畸低,其亦不得以此抗辩应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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