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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给“担保玩家”挖的三个巨坑!|民商·诉说

发表日期:2020-08-04 16:33:08 【返回】

一、新来的王者:超级优先权(也可以勉强理解为“购买价款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小懿一开始其实看不懂,一脸懵逼,这个416到底是说的什么什么鬼!所以查了很多资料才发现,原来416是个王者。


416到底是什么意思呢?Ps:例子纯属空想,不要纠结劳斯莱斯能不能分期的问题,小懿也没买过!


就是小明找小懿买了辆劳斯莱斯幻影要800万,分期付款提车先付400万,一个月后付400万。小明拿到车马上抵押给了老王借了400万但是没付给小懿,小懿急了就要求小明把汽车抵押做担保,老王想想汽车价值800万而且自己抵押在先就同意了。小懿就在交车10天内做了抵押登记,抵押顺位在老王后面。


那么问题来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位;”,按照这个条文的理解,小明抵押给老王在前,应该是老王的抵押优先。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因为小明用汽车抵押担保的是需要向小懿支付的剩余购车款,且小懿有在汽车交付给小明十日内进行了抵押登记,所以即使小明抵押给小王在先,抵押给小懿在后,小懿的抵押权仍优先于老王。


为什么呢?


总结一下就是:为了鼓励市场交易,《民法典》优先保护出卖人小懿卖车价款的抵押权(购买价款担保),所以老王倒霉了。老王开始后悔没有请一个认真学习过民法典的律师了。


具体分析大家可以参考:

虹桥正瀚律师《超级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顺序之民法典416条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jU48cRonnapp-CmFuyvRHw


二、风中凌乱的“押品转让”规则


还是那辆劳斯莱斯幻影汽车:小明把800万还清了结果又没钱了,只能把汽车抵押给了小懿又借了400万。


重点来了:

担保法时代,小明要卖幻影,得先通知小懿;

物权法时代,小明不能卖幻影,除非小懿同意;

民法典时代,小明又可以卖幻影,只是得先通知小懿。


那三个时代有什么区别呢?

担保法时代,小懿知道小明要卖幻影了,得赶紧关心下转让靠不靠谱,不然幻影就没了。

物权法时代,小懿知道小明要卖幻影了,啥都不用管,反正小明卖不掉

民法典时代,小懿知道小明要卖幻影了,又要操心了,但是操心也没用,还要证明价格有猫腻,不然幻影又要飞了。


总结一下就是,《民法典》为了促成交易也是拼了,所以抵押合同要赶紧约定(没有的要补充协议):“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要不然,小明按照“备案价格转让”,小懿只能干瞪眼,眼看着幻影飞走了。


哎!小懿如果不是爱学习,要亏多少钱!


法条: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说好的“一起保证”呢?


小明又来了:


小明把400万嚯嚯没了,小懿催款催得紧,小明就拉了隔壁老王和隔壁大黄来担保。因为小懿和隔壁大黄关系比较好,小懿就找隔壁老王要钱。


隔壁老王想着反正幻影还在,隔壁大黄也有钱,就爽快地帮小明还了小懿的钱了。


结果隔壁老王找同是担保人隔壁大黄要钱时,隔壁大黄说:“且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你只能找小明要钱,或者去拍卖那辆幻影。


隔壁老王看着民法典第七百条,开始后悔没有认真学习民法典,然后欣慰地看了眼小明的那辆幻影(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小明和幻影的故事结束了,担保玩家被虐得够呛。小明的故事告诉大家,要么认真学习民法典,要么请一个认真学习民法典的律师。懿茂律师,等你pick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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