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 ? 相差72万,why??!
想知道原因为什么?就要关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新王者:清偿顺位新规则,闪亮登场!
对比来看,《民法典》比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而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新增了:“债务人的指定权制度”。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有权指定清偿的债务。
债务的清偿顺序在双方多笔历史往来的情形下非常重要,不同的清偿顺序可能导致数百万甚至数千万的差异。司法实践当中更是出现债权人和债务人主张的清偿顺序完全不一样的情况。所以《民法典》完善了清偿抵充,这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具体到小明和小懿的纠纷,是这样子的:
1、小懿小明当年有协商,就按照协商结果确认。Ps:实际上,司法实践当中很少有协商还款顺序的证据。
2、小明当年转账的时候如果什么都没写,就得还已到期的车款,所以就要还960万。
3、小明当年转账的时候如果写了两个字:“还借款”,就只需要还888万。
看到没有,三个字“还借款”就价值“72万”。
小明不服,说我现在指定行不行。
小懿狂笑:不行,《民法典》说的是“清偿时”,现在来不及了。
结论:因为小明没有指定,所以200万优先清偿先到期的车款,得还960万。
新规则详解: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债务人指定,无指定从法定。
1、有约定从约定,好理解
2、无约定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记住是“清偿时”,不是“清偿后”。小懿觉得也可以是“清偿前”。
3、无约定从法定,法定顺序如下:
(1)已到期债务。债务未到期,债务人没有还钱的义务,没毛病。
(2)都到期的,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较少,所以先还掉嘛,担保较多的就只能委屈了,谁让他担保多呢。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少”和“缺乏”的判断标准,比如100万本金10万有保证,和5万本金5万有保证,哪个是少?是按照比例还是按照数额?
(3)担保因素差不多的,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担保最少的还了,剩下的担保因素差不多,开始还债务负担重的,比如高利息,这样对债务人比较友好。
(4)负担差不多,先到期的债务。担保少的和负担重的搞定以后,总算轮到先到期的了。
(5)到期时间一样的,按比例吧。
小懿编了个口诀,四句话分别代表四个顺序:
期限未到一边站,担保最少先还掉,负担最重要关照,先来后到要记牢。(解释:没到期的不还, 担保最少的先还, 负担最重的先还,先到期的先还。)
清偿顺位新规则,
多个合同要牢记。
傻傻不懂要被黑,
后悔没有找小懿。
经过这件事情,小明学会了一件事情:还钱之前一定要学习民法典,最好请一个认真学习民法典的律师做法律顾问。